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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_dxb.120ask.com

    发布日期:2018-4-24    来源: 机械设备网   编辑:笔名
核心提示: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可否转化为共同债务?

郭某与左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0月登治癫痫病哪家好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1999年1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两人又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5月郭某因病需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于是借了7万元的债务。2007年9月郭某与左某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2008年10月份,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左某于2009年6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期间,郭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左某共同承担7万元的债务,左某不同意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7万元的债务是作为郭某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还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癫痫病能查出来认为该7万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自1999年12月已离婚,郭某举债时,两人并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但两人自1999年12月至2007年9月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2007年9月,两人在民政部门履行的是补办结婚证手续,而非履行复婚的手续。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河北哪里治癫痫最好质要件时起算,两人自1997年就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故郭某举债时双方还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应共同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7万元债务是郭某婚前个人债务,应由郭某自己一人偿还。因为1999年12月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后至2007年9月才又登记结婚,那么2007年5月,郭某举债7万应视为一方婚前债务,该笔债务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对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具体规定,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现行法律对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对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难达到公正性、统一性。

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癫痫病的饮食问题及应对方法。

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为了羊癫疯遗传军海帕勊减轻自己偿还个人债务的责任,伪造证据昆明癫痫病专治医院予以证明该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甚至有人直接伪造婚前个人债务,妄想加重另一方当事人离婚的负担。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须结合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特征以及债的相对性原则,严格把握并慎重处理债务转化的情形。

(一)严格婚前债权的举证制度

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为了保证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哪家医院治疗癫痫效果最好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债务人配偶承认的,才能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借款行为发生时,债务的担保是基于婚前借款人的个人信赖,而非基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配偶往往是被四川癫痫病专科医院有哪些动的,很多借款人是在将来的配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借款(这种现象特西安癫痫病医院哪里最好别是在经济治疗颞叶癫痫有效的方法较不发达的农村比较常见)。而当事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于债务人财产外表现象与其结婚登记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能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法官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对证据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上予以全方面、多角度的审查。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确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二)债务人配偶只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清偿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配湖北哪家医院治癫痫好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予以清偿。为了折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权益,债务人配偶承担的债务宜限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范围内。这样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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